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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个私人企业甲做彩钢棚拆除时受伤造成腰椎骨折,伤残鉴定为九级。该私企的拆除作业部分承包给了另一个私人乙,而乙是挂靠在一个公司丙才与私企甲签定了承包合同的。私人乙通过私企甲的管理厂长找到了个人丁约定了工作的单价是每平米十元付费,丁由于没时间就找到了工人戊和我两个人以每平米十元的单价去私企甲干活,当然丁就没有参与这里面了,我们去干活在现场都是听从私企甲的管理厂长安排,如今私企甲认为该工程承包给了乙,跟我们之间也是承包关系,这个说法是否成立?我们认为自摔伤后私企甲和私人乙都给我们给了工钱同时分别给他们写了收据,那么就是同时受雇于私企甲和私人乙和公司丙,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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