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广东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 中山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公司每周一到六上班、时间为9:00~17:30,中午午饭时间半小时。工资条上单独列出4周×8小时=32小时加班工资,但按照基本工资2280计算的,并非按照实际谈的工资来,工资条做的规避风险来。请问这样是否还能劳动仲裁?要求按年平均工资计算加班费补给我?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帮助人数:223人 粉丝人数:1519人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帮助人数:60人 粉丝人数:1682人
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帮助人数:462人 粉丝人数:2058人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帮助人数:20人 粉丝人数:698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