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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底在单位工作,签立过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中止。单位在12月5号口头通知我明年不再续签
1.让我12月31日去办离职手续
2.2020年2月10日去签补偿协议(2020.1月25日发的2019.12月份的工资)单位要我的银行流水,既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实发工资。按照这个数额计算。
请问律师:根据劳动法第40条,我是否可以要求N 1补偿款?另外我应发工资是2080元,如果照单位的算法扣除五险一金后才1500左右,这么算是否合法?我想主张的应发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还有其他的补偿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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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全国行业规模较大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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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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