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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劳动工伤1个月前

我2014年底在单位工作,签立过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合同中止。单位在12月5号口头通知我明年不再续签
1.让我12月31日去办离职手续
2.2020年2月10日去签补偿协议(2020.1月25日发的2019.12月份的工资)单位要我的银行流水,既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实发工资。按照这个数额计算。
请问律师:根据劳动法第40条,我是否可以要求N 1补偿款?另外我应发工资是2080元,如果照单位的算法扣除五险一金后才1500左右,这么算是否合法?我想主张的应发工资有没有法律依据。 我还有其他的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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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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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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