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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婚姻家庭1个月前

干涉婚姻自由的危害性和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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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娟春律师 宁夏-固原 宁夏益成律师事务所

  • 你好,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逐渐变少。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会经常遇到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那么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呢?具体情况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为;
    (四)干涉寡妇再婚的行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户结婚的行为;
    (六)干涉非近亲属结婚的行为;
    (七)干涉或强迫他人离婚的行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为;
    (九)干涉他人复婚的行为等等。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呢?上文说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为,都是第三者侵犯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
     (二)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些行为都应分别情况,依法处理,以切实保护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被婚姻 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财产的处理,凡是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撤销婚姻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护的。结婚自由是人的一项基本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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