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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出资25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作价5万元;三方按照50%:30%:20%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发生争议时只能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不能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要求甲不得代表企业签订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合同。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又与A合作开了一家饭店,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一家水产公司签订了金额8万元的购销合同。(1)该合伙协议是否合法,为什么?(2)甲在担任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与A合作开饭店的行为是否合法?(3)乙、丙欲以甲与水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事先未跟他们商量为由而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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