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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因他人在我的棉花地中放羊,但并未与我商量,我与我哥两人到我地中抓羊,后因两人无法抓获,另叫3人一同帮忙。共计抓获3只羊,两只羊找了个地方杀掉了,可能共计10公斤肉,还有一只小羊羔并未宰杀。事后放羊的报警,并谎称我们对其进行了殴打,现正在做司法鉴定。公安机关介入后将一只杀掉的羊(5公斤肉左右)带回派出所,小羊羔进行了归还。现公安机关将此案定性为哄抢财物,现我地区羊肉价格为70元每公斤,我已对放羊人员进行了赔付羊子钱2000元,我想问一下,我们的行为是否能被定性为哄抢财物?还有就是因为我和我哥为亲属关系不能作证,现放羊人员在医院做检查是头部有轻微水肿(现正在做司法鉴定),我们当时并未动手打人,事后出现的头部水肿,像这种情况我们是否要为其掏医药费钱?
李树真律师 浙江-嘉兴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阙持金律师 江西-赣州 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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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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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遂宁市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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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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