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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农村老家有房子(集体土地,平房),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在老家,老二、老三在外面工作。老人决定把家里房子给老大,于是征得老二、老三同意把房子给老大,同时立下字据,老人及三个儿子都签字确认,并进行了公正。后来因改造拆迁,原来老房子换的三套楼房,这时老二老三又想要这个楼房,老大以立下字据并公正为由,不同意。老大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房管局要求必须有老二、老三的签字才能办理,一直在这拖着。请问,字据上签字、公证(或遗嘱)不能保证老大继承的权利吗?如果老人就想把房子给老大,他应该如何做,才能保证做到(即使老人去世),是公证、遗嘱、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因为是集体土地,所以会产生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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