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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号去办离婚当时两个人协议,母亲的一份赠送儿子,父亲的一份在百年之后归儿子,期间不得变卖,不得赠送他人,办证人员说不服情理,以后要打官司,不给办,我们不懂法,重新,在18号重新改了是,女方赠送男方,由男方转给整套房屋的50%给儿子,期间不得变卖,不得赠送他人,请问这存在以后打官司为什么办证人员就不提示呢?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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