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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号去办离婚当时两个人协议,母亲的一份赠送儿子,父亲的一份在百年之后归儿子,期间不得变卖,不得赠送他人,办证人员说不服情理,以后要打官司,不给办,我们不懂法,重新,在18号重新改了是,女方赠送男方,由男方转给整套房屋的50%给儿子,期间不得变卖,不得赠送他人,请问这存在以后打官司为什么办证人员就不提示呢?我该怎么办?能不能协议无效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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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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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诉讼业务。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熟悉诉讼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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