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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我代理外地一厂家的产品,销售的过程中经厂家同意,采用了被检察院认定为犯罪的方法。我仅是厂家的一名代理商,主动权应该在厂家,我完全处于从属的地位。在办案过程中,检察院把我起诉了,对厂家只是录取了一下证言。我开庭的时候,厂家也没有到庭,仅在庭审时出示了一下书面证言。检察院的这种做法对吗,我是否可以以此作为申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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