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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同甲方;林业局木制品厂乙方;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由甲方租赁给乙方用做木材加工厂,由乙方出资自建厂房和安装设备,租期为5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年租金为肆万元人民币。水电费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在使用期间应达到甲方防火安全,环境卫生标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局有其他用途改变双方终止合同。甲方;签字乙方;签字2012年7月1日【以上是合同原版】以下是我想问的;甲方在我租赁合同未完成提前终止合同,我能要甲方包赔我未完成合同的经济损失和建设厂房和设备安装的经济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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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经济法。先后与政府部门和学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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