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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在阜阳丽丰凯旋门购买了房子,当时出卖时说房价是10992元一平方米,车位13万8,当时是先付2万定金,后续把车位及首付都付给了出卖人,共501542元,其中车位138000元,首付363542元。但后来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发现,合同上写的是房价8943元一平方米,付首付213160元,咨询后才发现出卖方把首付中150382元算进了车位里,相当于车位是288382元,理由是房产局不同意房价10992元一平方米,那出卖方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吗?我能不能要回当初付首付的150382元也就是出卖方算进车位中的150382元,到底是应该按合同上的房价8943为准还是10992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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