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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一方(包括行人,下同)发生碰撞,只要不是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一方,无论如何,机动车一方都要赔偿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只是赔偿多少的问题。
那么,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谁来赔呢?
我多次研读《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是第76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好像不能得出“机动车一方损失当然自负(包括个人商业车损险的赔付)”的结论,似乎只有依据《民法通则》或者《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处理,才算合理。
例如,机动车一方路口绿灯正常行驶,一骑车人突然闯红灯驶来,两者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前部受损,骑车人倒地擦伤,自行车无大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骑车人的损失首先应有机动车一方的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话,机动车一方再赔偿其剩余损失的不超过10%。那么,机动车的前部损坏,是不是该由闯红灯的骑车人赔偿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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