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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已按法院的要求提供了财产担保,法院作出裁定并已查封,但是,在查封10个月后,因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在判决未生效,且没有举行听证、质证的情况下,就采用案外人提供的未经质证的复印件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依据,裁定解除了查封。为此,在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我依法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港南区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不赔决定。我不服,向中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中院认为执行程序未终结,赔偿义务机关港南区法院不应立案受理,已经立案受理是错误,应予纠正,适用《国家赔偿法》第38条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决定:一、撤销赔偿义务机关港南区法院的不予赔偿决定;二、驳回我的国家赔偿申请。我不服向广西区高院申诉,广西区高院对我申请再审的事项和理由(如: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赔偿请求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不予审理,仍以同样理由及适用同样法律,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广西两级法院如此公开违反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驳回我申请国家赔偿权利,令人震惊!难以接受!上述法律明文规定,在诉讼程序终结后,赔偿请求人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我的案件已经一、二审诉讼程序,判决已经生效,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我怎么不能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广西两级法院依据什么驳夺我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我不服,便向最高院申诉,可万万没想到,最高院也如此,对我申请再审的事项和理由(如: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赔偿请求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等)不予审理,仍以同样理由(即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还不能提起申请国家赔偿为由)及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所以,我想向律师请教:下一步,我该怎么办?谢谢!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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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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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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