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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劳动工伤1个月前

9月14号入职,11月4日离职,当时特殊情况离职,并与老板协商过,然后走的。他说这样属于自动离职,会扣除一部分工资,我当时答应了。工资是压一个月再发的,固定每月最后一天结清上个月工资。在十月份末我拿到了九月份半个月的工资。今天是该发10月份工资的时候,打电话问老板说,我当时说走就走,没有给他们离职的缓冲时间,离职需要15天的缓冲期,我属于自愿离职,说还想要工资?意思就是不予给付工资了。那我10月份至11月4日不就白干了吗,希望给我一个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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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剑云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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