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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随同协调单位里2个年轻人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所有笔录、文书、卷宗保管、材料整理都是他们负责,我只是随同协调争取乡镇和村里的支持,大家与当事人、卖树农户均素不相识,没有收受任何好处。初查时现场估计砍伐树木达到10立方米、村干部介绍是2个人一前一后砍的,后来询问其中1个当事人时,他也说是2个人分别砍一半的(但这份笔录后来不知所踪,检察院调查时当事人和原办案人员竟然都说笔录内容是合伙砍的),当时另一个人没有来接受询问,我们急于办案,如果是分别砍的、便达不到10立方米的刑事立案标准,因不能确定是刑事案件,讨论后上报局领导,经其批准对2人分别行政立案了。立案后,当事人找来熟人咨询情况(检察院认定是说情),我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说了如果是合伙砍伐的只要达到10立方也是刑事案件、除非分别砍的、都没有10立方米(这其实是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但检察院认定为授意当事人),后来,询问4个卖树农户时,他们都说各家是卖给哪个当事人的、如何卖的,再次询问2个当事人时也都说是分别买的、分别砍的(检察院调查时,农户和当事人都说做笔录时,是我要求他们那样说的,由年轻人记录的。事实是:当事人知道砍伐10立方米构成刑事案件,害怕,便和农户们商量好各家是分别卖给2个当事人分别砍伐的,才造成询问时笔录都说分别砍伐的),鉴定砍树数量时,因为是立的两个案件,当然分别鉴定的(检察院认为是我指使要求分别鉴定的),最后上报领导批准行政处罚、结案。事后10个月,市里开展卷宗质量考评,为了多评分,其他人对两个行政卷宗中的现场勘验笔录(当时,初到现场,因不了解案情,只做了1个勘验笔录,后来复印分别放在2个卷宗的)进行调整、更换(检察院认为是我指使要求的、属于隐匿、毁灭证据、伪造材料)。2年后,检察院反渎局调查,认为我带队办案查明2个当事人砍伐10立方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了,因人说情,授意当事人作分别砍伐树木供述、并要求分别鉴定数量,和他人按行政案件向领导汇报、处理,不移交刑事案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请问:我的言行构成“授意”、“隐匿、毁灭证据、伪造材料”、不移交刑事案件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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