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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40元1套的价格向被告购买3000套童装, 5月1日为最后交货期限。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五一过即可送货上门,原告同意。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而工人正在赶制其他服装。原告提出因被告违约,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提走, 其余的童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的面料已经备好,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于5月20日将货物送到原告处。否则,赶不上六一展销会,不必再发,已做好的童装由原告提走。
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物送到,原告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但是,直到5月28日, 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将货物直接送到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经解除,所以,拒绝收货, 并请被告退还4万元货款,被告拒绝。我是被告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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