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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认识一女子并谈恋爱奔现。
并在该女子要求下为她姐做人流,为她和她姐提供租房,生活水电,购买衣物包包,还贷,信用卡套现旅游等.
2个月后发现该女子名字为假名,实际身份证信息与她告知的不相符。
理由是家庭原因不想让别人知道真名。
于今年8月份持我信用卡消失。
于10月份通过网络加回联系方式,其中据描述信用卡已丢失,要求她返还向我索要的财物。
经商讨女方一直认定是主动赠与的不予返还。
只有1000块钱有聊天记录证明是她借的,
随后与她姐沟通得知,向我索要的做给她姐做人流的钱,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她姐完全不知情,一分没有用。
但这笔钱只找到1366原的账单记录证明。
就此,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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