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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5年9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房后,到供热站缴纳采暖费,供热站说的是必须先把以前6年欠费补交才能缴纳15-16年的。在交房时原业主只给了13-14的采暖收据,称14年前的采暖费已结清。供热站的说法是手写发票可能写错了。既然有规定必须先缴清以前欠费,为什么还会有这张13-14的发票,要是补缴为什么只缴一年就给办理,而且滞纳金就1.4元。一句写错也太离谱了吧!现在原业主不管了,供热站不给办理。我是应该起诉供热站,还是原业主?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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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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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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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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