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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修建水库占地。村委建议土地的加数拿出来按人头平均分配。我们村8个组有六个组按照村委的分配方案执行了。我们组则是由村民代表商议决定按照被占土地面积分配的加数。当时水库占地或多或少每家都有。加数部分都能分到点。后来我们村建大棚合作社,水厂占地,高速公路以及外环路占地只占了几户人家。加数部分直接就个人归个人所有了。现在有村民对原来的决议意见很大。请问原来那个决议是否还能有效的应对以后再征地。若不能应该如何 合理合法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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