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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违约条款那里,如果买家违约,违约金以房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十收取,而卖家违约,违约金为万分之二十。还有一条就是买家可以改变过户人的名字,那就意味着如果在11月30日前那无法履行合同,他完全可以找一个其它人来完成合同拿回定金。感觉这个合同对买家完全没有约束力,算不算显失公平,这种合同能申请撤销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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