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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劳务派遣公司(2015.12月7日签订劳务合同试用期里离职需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后方可离职)被派遣至某某工作单位工作,由于个人原因在试用期内,我向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并且正常离职,后我同时也与劳务派遣公司电话方式告知,大概过了十天我去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离职,但是甲方以我没用提前通知为由扣除我薪水四百块,我想知道这个合理吗?还有甲方出据了扣除金额字据让我签名,如果不签就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后来没办法我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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