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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司马上要注销,我们这批36个无固定期的工人接到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原公司要注销,要和我们终止劳动关系。按每干一年付一个月工资给我们,这样公司做法对吗?要不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关键是现在公司和原来公司本事就是一家公司什么都没变,就是准备改名字注销原来的名字。实际生产经营和以前一模一样。而且公司有和其他和我们一样的合同工人签了新公司的无固定期合同,里面还有劳务派遣合同的工人在上班。却要和我们36个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工人终止劳动关系。我想问公司是违法解除合同吗?是不是该按双倍工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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