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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厂里已经工作工作了9年,签订了2届3年的合同,后面的都是一年一签,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今年公司因为国家征收土地,所以要搬迁,但是现在并没有给员工通知具体的搬迁位置。然后现在厂里要求所有人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期一年,内容里面给出了:“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甲方每年发放的年终双薪(第13个月工资)即是甲方按照政府劳动政策法规,提前发放给乙方当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届时乙方与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甲方不需要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任何补助费。”但是过去的劳动合同里面并没有这一条,而且每年的年终双薪被称为年终奖,并没有所谓的经济补偿金一说,现在厂里要求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否存在问题,是不是厂里不想因为搬迁而补偿员工,能不能够签订。(据说厂里有不想继续办下去的意思)还有个人的情况是:老合同要到明年九月份到期,但是现在厂里仍然要求签订新的合同,是否能够签订,其他内容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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