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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8省道漯河界三丁路段我方小客车,当时车载共三人,以时速40至50公里间自东向西正常行驶。遇对向一飞速行驶车辆撞击(限速牌为60公里)。我方车辆几近报废,驾驶人及后面乘员双双被卡车内,几小时后被消防官兵救出送往漯河骨科医院。二人左腿分别严重粉碎性骨折。对方车辆前冲二十多米后头西尾东掉在沟边。我方车辆形成头斜西北,尾稍压路中虚黄线位置停下。副驾位上儿媳下车手机拍照对方车辆情况时听闻路人言说此车为醉驾超速行驶。当时对方车辆不见了司机,疑为逃逸。第二天上午交警现场寻到刹车痕迹14.7米,据此认定我方车为越线行驶,并言说对方司机被他亲人早于120急救车送走,同车内留有一个抱小孩受轻伤的年轻妇女。车辆被撞至损毁,人员受重伤,右车尾亦有撞痕的情况下停留位置能否证明行驶状况?交警第二天找到的痕迹能作为责任认定凭据吗?刹车14.7米撞车后继续前冲二十多米转向掉头进沟边可信吗?对交警责任任定持异议怎么办?希望能得到解答,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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