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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8月16日给我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我9月14号劳动合同提前终止,让我9月10前去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9月10号却拒绝给我办理解聘手续,9月12号又下达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先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废,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真的作废了吗?本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算辞职还是被辞退,能否要求公司违法解聘的赔偿呢?
冷继敏律师 山东-青岛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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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鹤律师,女,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是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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