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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2012年,通过朋友介绍,我与一同事分别借给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30万元,签有借款协议,对方开具了收据,当时对方承诺用政府征收所建两栋住宅楼所得款项还钱,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后来了解得知,在此之前,公司法人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将该两栋楼卖出,并有多起经济纠纷,均为收取用户购房款而没有交付房产,也就是一方卖两家,用户虽然胜诉,但因对方无资产,法院至今未执行完结。该公司很小,只有法人一个人在操作,没有其他员工,除该房产外,也没有其他业务,更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向其催要了几年欠款,前几年还能电话联系上对方,并且承诺还款,现在很难联系到对方。对方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诈骗,向公安报案,能立案吗?请指教,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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