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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笔迹鉴定与第一次样本一致就可以不用质证?鉴定人是谁可以不告诉劳动者?第一次无法鉴定,第二次极有可能是劳动者书写,请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理由?司法局会撤销第二次鉴定意见?劳动者应怎么做?
王曦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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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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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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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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