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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律师你好!因前夫外面有小三,并且生了两个孩子,2012年我与前夫离婚,法院判每个月前夫要承担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只给了几个月的生活费,至今没有再给任何生活费,请问这种情况,我要重新起诉他,还是要怎样做呢?我能否要回这么多年的女儿生活费及滞纳金呢?因为10月10号女儿就满18周岁,所以我想在这之前有一个了结,请翁律师在百忙之中回复我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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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律功底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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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盛,山东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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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研究生学历,从事公安工作12年,律师执业20年。以客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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