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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现在我在一单借款纠纷案中,原告伪造我的签名制作了一张字句,说我欠他的钱,实际上是他投资买股份的和发放员工工资的钱。字句签名第一次经法院委托机构鉴定,结论为他伪造签名,但在开庭时,原告提出第二次鉴定,我老婆受我委托出庭,对法官的一些话有误解,导致答应了原告的第二次鉴定的请求,然后法院允许了原告的鉴定请求,先我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法院答应原告的第二次鉴定请求,是否违法?如果不违法,两次鉴定结果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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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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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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