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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买的省青年农场平房,面积不足四十平米,当时不清楚是公产,属于低洼危房,去年就没住,听说要改造从新建房屋。但公告称:石桥家属区原为青年农场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所建公产房,房屋及土地均属于农场所有,对非我厂职工在此居住的人员,因土地取得方式及房屋权来源属非法取得,应及时腾退国有资产及土地。
请问我该怎么办?
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许文茗律师 上海-普陀区 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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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历,民商法专业,自2013年开始执业,特别擅长金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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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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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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