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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9年6月16日经老乡介绍来到寿阳,由工头马高云接到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国道307线改建(寿阳县张靖村至西丰头村段)的工地上务工,被安排住在已废弃的寿阳县尹灵芝镇张靖小学,该学校也住有工地其他工队。2019年6月22日包括本人在内的多位民工进入工地施工,进入工地后被安排支模和打混泥土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230元/天计算。
2019年7月13日早上上班支模,支完模板我用电锯锯木方进行加固,在锯木方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电锯由手中飞出,致右小腿内侧、左大腿内侧割伤随即由工头马高云开车送往山西省人民医院进行手术,住院10天,经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右侧跟腱部分开放性断裂,左大腿软组织开放性损伤,患肢戴支具3月,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行走。发生该事故后,工头马高云只支付住院相关医疗费用,本人与其多次协商,工头马高云不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而且工头马高云承包的部分工程即将完工,现只得在工地养伤。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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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浙江金奥律所优秀律师,擅长经济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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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代理保险理赔、调解、诉讼,提供伤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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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曾在国有大型企业500强公司任职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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