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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新农村建设中,私人以农民新村的名议买卖开发的土地,修建的商品房,和多占有的土地,现在还能起诉吗?还能补回多占有的土地款吗?能否在政府,还法院解决玛?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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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强,曾在司法行政部门长期从事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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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超十年,专业团队办理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类、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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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受聘政府及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有丰富法律知识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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