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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法律顾问1个月前

王与朋友一起出去聚会,此外还有B拨人一起。B拨人因看王的朋友不顺眼,便互相争执起来。
王的朋友出门买了刀具,王陪同,但回来时已经将刀扔进垃圾桶,并未带进聚会厅,但B波人因见王与朋友穿同样的衣服,便将王揍倒在地已致住院。
请问王可有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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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辉律师 黑龙江-大庆 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

  • 王无罪,他的前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中的犯罪中止,也没造成任何后果。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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