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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月份,买了套二手门店以过户,原房主当时把门店是租出去的,租起到今年八月份,我与原房主签的合同上,原房主诚诺八月份交房,十月份收房时,租户说之前和原房主须签合同到一七年八月,知是当时没有现金,交了小部份,剩于的打的欠条。我改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力,我有权取消他们须签的合同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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