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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物业公司的,2012年3月,我们与房开公司鉴定前期物业合同,同年4月初进入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2015年8月,小区欲成立业委会,2015年9月23日取得主管部门的备案,2017年5月20日,业委会与新物业公司鉴定物业合同,5月21日要求我公司退出小区的物业工作,因我公司在小区固定投入100余万元,业委会对我公司在小区的固定设施设备投入没有任何处理方案及意见,我公司拒绝退出。于是诉至法院,2018年12月,法院判决2017年5月20日终止我公司与房开公司鉴定的物业合同,2019年7月底,我公司准备退出。我的问题是:2017年5月20日终止了我公司与房开公司鉴定的物业合同,我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退出小区的物业工作,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是否属于我公司收取?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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