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还有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争抚养权,可予以优先考虑是:(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收集以下证据,有助于更好的争取孩子抚养权:【1】证明自己经济能力好的材料。如工资单、缴税证明、银行存款单、产权证书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2】证明自己综合素质高的材料,道德品质、人际关系、教育程度等如学历学位证书、获得的各种荣誉、参加义工及献血等活动的证明等;【3】抚养孩子的环境更为有利,如居住情况,如房产带有学位、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生活、就学都更为有利;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情况,家里有父母愿意看护孩子,对争取抚养权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