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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合作化时期共同出车出马成立马车队,经营方式合作经营: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得收入30%作积累,70%归个人。后来马车队淘汰,部分成员以另一组织名侵占原马车队积累的财产,并于1995年瓜分为个人所有,侵犯了原马车队大部分成员的权益。我们上诉,一审,二审和再审都被驳回起诉。后经高检抗诉,高院再审,高院也认定:‘’原马车队积累的财产,是该组织的集体财产。‘’但也加个∵‘括号是公有财。请问原马车队积累财产是公有的吗?如是公有财产,为什么被申诉人能够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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