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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打算离职。试用期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不然要扣除损失费用。还规定离职后扣除1000元培训费用,可是用人单位并没有培训我只是在其他老师上课时随堂听了两节课。试用期离职后,最后核算的工资要离职后第三个月才发下来。这里每个月开工资要压一个月的钱,每月十五日发工资,比如说八月十五日发工资,工资发的是六月十六至七月十五的。
请律师帮我看下以上合约内容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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