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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收到法院一份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的文件,理由是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四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还请指教。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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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于2012年从事律师工作,工作中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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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2002年在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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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律师协会八届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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