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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行业交流1个月前

处对象期间女方离个婚有个孩子,而且还是跟我相处一个月之后离的婚,处对象时候告我是单身,90年生人,实际是89年生人,女方骗我说他们家多么多么好,其实都是假的,女方第一次来我家我母亲给了3000块钱,过年给了2000,女方送了我一个12000的苹果手机,还背着我从我妹妹借10000哥哥借5000这都是我后来分手后知道的事。要钱女方想拿手机的一万二抵钱。请问手机需要还他么,他这种抵法有法律效益么?从我哥哥妹妹那借的钱可以用这手机抵么,我母亲一共给他的5000块钱能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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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月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 以虚假信息与人处对象,涉嫌民事斯诈。以斯诈手段形成的民事关系至始无效,应当将无效民事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解除物归原主。男方收到的手机和女方收到的钱都应当返还,如果女方不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女方还。但评估男方是否能向法庭提供女方欺诈和收钱的过硬证据?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可能败诉。另外,本案的金额差仅8000元,如果诉讼耗时费力,可能得不偿失,建议综合考虑。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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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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