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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第一件: 16年10月总公司发货给我们分公司总共108套售后工作服、54顶帽子、54件棉内胆,总公司按发货给分公司抛单了,但实际发货发生在11月且只发了15套 ,剩下的93套春秋工作服,39顶工作帽,39件棉内胆均未收到货。分公司在2016年10月传回总部的收条里体现了并未收到货的信息,且在11月收到15套后,因为未完全收到货,所以也没有进行收条回传。当时发生这个问题时也和总公司对接的负责人反映过,但并没有得到处理。分公司每个月需要寄报表(含实际库存表)回总公司,从16年10月到2019年5月皆有体现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一直被搁置。现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审计,发现这个问题,对分公司仓管进行处罚,按货品给分公司的单价进行处罚,合计27218.4元整。请律师给予指导,谢谢!
第二件:16年分公司搬至金华,开自营门店,为方便收款,办理了移动POS机,由当时的出纳负责办理,办理后,将移动POS的押金收条(金额2000元整)给予分公司财务做账,分公司财务并未及时入账,导致收条遗失,财务事后处理是将押金挂在出纳个人借支上,现审计发现这个问题,对出纳进行处罚,扣款2000元整,请问合理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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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仲裁员.审计师.赤峰仲裁委员会委员.赤峰金融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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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13年,办案经验丰富,具有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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