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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手多次,历次买卖协议均被确认无效的,返还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最后一手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损失应向谁主张、如何计算。在仅有最后一手买受人主张损失赔偿,此前的买受人均放弃相关利益的情况下,可按照农民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补偿原则,由最后一首买受人直接将房屋依现状返还给第一手出卖人,第一手出卖人则直接向最后一手买受人进行赔偿。在其余各手买受人亦对因合同无效所致之损失提出主张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及历次买卖中的双方过错责任酌情分配。各手买受人人损失是房屋上涨损失吗 是按照现在房屋价格依次返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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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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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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