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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经完工近三年,两年前起诉的,甲方已经使用拿到了政府补贴,幷多次对外承租,甲方提出因质量不合格拒绝对所完成工程量的签字及付款,一审判决书已下,只判定中间因甲方拖延工程付款造成停工时签订赔偿补充协议时认定的已完成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我感觉不满意,怎么办?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已从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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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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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及重大商事案件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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