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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急诊科医生,在一家公立医院上班,2019年2月1日入职,入职之前按医院的规定,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当时入职时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因为给一个患者的诊疗过程,出现了不良结局(目前患者家属正在走法律程序打官司)。因为这件事,试用期结束后到目前为止,医院目前一直拖着不给我转正,也一直没有同我签订任何有法律效应的劳动合同。然后从2月1号入职,在2月20号我的执业医师执照注册到医院后直到今天5月22号为止,一直都在急诊内科医师岗位上正常地提供相应的劳动。我想咨询一下,在这个过程中,医院有哪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因为如果后续一直是这样拖下去的话,我打算自己到医院里面去找领导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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