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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损害赔偿1个月前

特别要指出的是,定作人即使存有选任过失,但对承揽人自身受到伤害却不承担责任。根据什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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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映律师 江西-南昌 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

  • 这个约定不合法。应当无效。。。。。。。。。。。。。。。。。。

    1个月前

  • 承一自身受到人身伤害,定作人选任过失不担责
    杜杰锋律师浏览 1467 次2014-10-14
    [基本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郑某与被告徐某订立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郑某为徐某二层楼房屋顶进行维修。上午9时许,郑某沿着架在楼下的竹梯向二楼攀爬过程中,竹梯突然断裂,原告郑某坠地跌伤。郑某认为自己不具备从业资格,徐某有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徐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4万余元。

    [裁判]

    原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系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令徐某赔偿郑某损失2万余元。

    再审认为,郑某与徐某之间虽系承揽关系,定作人徐某选任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为其维修房屋虽有过错,但承揽人郑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上的)
    那此案例是假的吗?

    1个月前

  • 案例分析不提供服务。。。。。。。。。。。。。。。。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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