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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借调县信访局工作期间,县信访局领导要求我兼任出纳工作。当时我说我是临时人员,对财务工作不熟。领导说没关系,很简单,你只要将现金和票据收好就行。之后就答应了,在进行财务交接时资金都打在我私人账户上(之前出纳是这样,之后交给下一任出纳也是这样),单位没有对公账户。账户上我私人有一笔钱(当时准备购买二手房39万元,可能有23万元在账户上)。我喜欢理财,考虑到我自己有钱在账户上,就连续两次购买30万元的理财产品,每次時間期限是三個月左右,兩次共獲得利息6010元。之後購房後,沒有錢了,就一直沒有購買過理財產品了。2016年6月,我回到本單位教育局,縣信訪局出納交手,手續齊全、規範,不欠一分錢。2018年9月,縣委廵察組巡視縣信訪局,涉及到財務方面的問題,要求我去解釋說明。我為了配合巡察工作,主動將銀行流水賬交給巡察組。而巡察組則據此認為我挪用公款巨大,性質嚴重,要將此事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處理。請問我該怎麼辦?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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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中山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0年,代理数千案件。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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