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
发文机关 教育部
时效性 现行有效
为了从多方面保证完成国家培养高级建设人材的计划和提高教育质量,高等学校对于有关学生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应该妥善处理。高等学校须经常注意教育学生热爱专业、热爱学校,如无特殊困难,一般不要转专业、转学;对于学生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要迁就,应该耐心地向他们进行解释、教育。但是在处理个别学生的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时,也要在完成国家培养高级建设人材的计划、提高教育质量的条件下,适当地照顾学生的合理要求,以解决他们学习、生活方面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现就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关于转专业、转学
一、高等学校的个别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转入本校其它专业继续学习,不宜转入本校其它专业但尚能在其它高等学校适当的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转学到其它学校。
(1)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校各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它专业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的专业继续学习的,
(2) 学校认为不适合在现在的专业学习,而以转入原校别的专业或其它学校别的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学生所长的;
(3) 本人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必须调换学习地区,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转专业、转学由学校审查批准。对于一般强调志趣不合等原因要求韩专业、转学的,不应该同意。对于因照顾爱人关系(不论已婚或未婚)要求转学的,也不应该同意。
二、学生转学的问题,由原校与转入学校洽商办理。转入学校应该审查转学学生的政治、健康和学业成绩(或举行转学考试),经审查合于在本校学习的,即应尽可能接受,办理转入手续;转入学校不同意接受的学生,仍应留原校继续学习。
学生转学工作,由高等学校于学年结束时办理。
三、第一学年末学完的和临毕业学年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学。
四、归国华侨学生,要求转入高等学校的,经侨务机关与有关的学校联系,也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关于休学和保留入学资格
五、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准予休学:
(1) 患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需要较长的时期治疗的;
(2) 缺课过多在原班继续学习有困难的;
(3) 因其它原因必须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