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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情感问题,对方骂人在先,遂动手掐了对方脖子一下,不是掐住不放的那种,仅仅是掐一下就推开而已!后经派出所调节未达成,随后要我做笔录,然后让我回去等通知,过了几天通知我到派出所,直接让我采集指纹,照相(三面),验血等等,然后开个治安还是什么行政处罚书,大概看了一下,上面写着依据治安处罚法43条,构成殴打他人,处于罚款300元决定,未拘留(随后就让我走了,并告知我此事到此结束),我签了字,按了手印,当场给了办案民警300元现金,又告诉我两天后过来拿发票!问题,1,虽然对方报警,但此种小事,派出所是否可以立案?是否有必要立案?2,调节未果,派出所可否对打人者不予以治安处罚?(因为情节真的很轻很轻啊)3,处罚书是否应该当场给受处罚人一份?4,这种情况下(已签字),受处罚人能否进行行政复议?(未到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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