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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共同经营一处广告牌匾,甲方拥有产权,乙方负责建设和经营,每年向甲方交纳一定的费用。2005年,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经过协商,乙方出资对广告牌匾进行了重新改造,在审批表上产权仍属甲方。双方合作至今。请问,双方的这种合作是否应按照原合同履行?原合同是否有效?合作期限怎么界定?如果甲方现在想收回广告牌匾的经营权,中止双方合作,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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