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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间房先有的分家书分给两个儿子,后来又立了字据归二儿子一人所有,办了宅基地本,宅基地本的办理时间是立字据之后,登记的二儿子的名字,大儿子还有房屋的所有权吗?二十多年后在大儿子的有意诱导下,二儿子与大儿子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在二儿子卖房子的时候,原有大儿子的部分房屋需要经过大儿子的同意,二儿子的本意是保护房屋的所有权不被外人侵占,并非承认房屋有大儿子的部分,请问这份协议可以作为大儿子索要权利的有效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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